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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0日 星期二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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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04-09 11:19:49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地 址:成都市督院街30号

  邮 编:610016

  值班电话:86604629

  传 真:86673549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经济发展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及省上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的使用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

  (四)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及对策,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协调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城市、县(区)综合配套改革与体制创新,组织、指导和协调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重大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

  (五)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研究提出有关重大投资政策,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申报限额以上和审批权限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全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农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报告审批工作;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控工作;提出拟订全省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意见;审批权限以内国外贷款、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核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负责编制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研究分析全省经济结构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建议,拟订促进全省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重要经济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拟订全省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能源供需预测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全省高技术产业战略和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建议。

  (八)研究分析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研究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市场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体制改革和政策问题;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省级储备工作;研究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提出省内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政策。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动员与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人力资源开发总体发展规划。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省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参与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的组织协调,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发的有关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

  (十三)负责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民族地区重大项目,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与协调发展。

  (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和必须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五)根据省政府规定,归口管理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监控全省物价总水平,指导和协调粮食综合平衡与宏观调控。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 何俊 ]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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